关于党费使用项目中的可列支门票费和讲解费等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2017年中组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中,就细化党费使用项目指出可以从党费中列支的项目有,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按照党员教育管理条例,我们理解各级党组织(包括各总支\支部)都具有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的主体职责,且教育培训的形式多样,各种博物馆\文化馆\教育基地等参观学习也是教育培训的方式之一,请问这个理解是否正确?各总支\支部开展党性教育类参观学习产生的门票\讲解等费用是否可以从各支部的返还党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