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有两个以上的,应如何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违纪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有两个以上的,应区别下列情形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1)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委员会(简称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2)除前项所列情形外,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地方纪委)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3)除前两项所列情形外,应当按照违纪党员所担任的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多个职务分别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就高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1)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委员会(简称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2)除前项所列情形外,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地方纪委)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3)除前两项所列情形外,应当按照违纪党员所担任的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多个职务分别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就高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参考来源: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一本通》(修订本),2021年11月第1版,2023年12月第18次印刷。
3.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1000问》,2023年4月第1版,2023年12月第5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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