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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党支部是否可设定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标准?

私企党支部是否可以设定一套自己的接收标准,达不到要求的员工不接收其组织关系,这是否符合要求,如果符合,在哪里可以找到明文规定?

12371网友zc359e

lv 2

发布时间:2024-01-04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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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除了中央,没有单位可以自行设定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标准。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初心2049

lv 8

发布于:2024-01-04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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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党支部不能设定一套自己的接收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接收党员的组织关系,不得随意设置门槛或标准。

蒋忠武

lv 10

发布于:2024-01-04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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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党支部不可自行制定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标准,而应严格执行党中央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

江苏吴仲华

lv 10

发布于:2024-01-04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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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问题的表述,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私营企业党支部是无权制定自己的接收标准的。

天籁

lv 9

发布于:2024-01-04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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