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中出现明显被涂改的材料,是否应认定为无效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第三十四条 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九条 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
按照制度规定,对于个人档案中出现明显被涂改出生时间的材料,是否应明确认定为无效材料?如属于个人档案必要材料,材料形成部门是否应当重新制作或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