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应如何填写个人事项申报的相关项目?
我就职于一家国有控股企业,后因企业发展需要,被委派到本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担任监事(无任何形式股权或薪资报酬)。
今年,在填报《党员干部个人事项申报》第19项“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投资的企业情况或者担任高级职务的企业情况”时,考虑到我担任监事的企业为省投资集团(实际控制人为省财政厅100%)的控股企业(股权占比超过40%)的控股企业(股权占比超过80%)的全资子公司,从企业性质来看并不符合填报说明中第二项“担任高级职务是指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国(境)外企业中担任由外方或者合资的私营企业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正副董事长、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公司章程明确的其他相应职务,以及在国(境)外企业驻国内代表机构中担任的首席代表、代表等。”因此,将该项填报为“无此类情况”。
不久后,接到个人事项核查结果,组织认定未上报我在企业担任监事。请问我在国有控股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担任监事,是否符合个人事项申报第19项填报要求?这种情况,我应怎么办?
今年,在填报《党员干部个人事项申报》第19项“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投资的企业情况或者担任高级职务的企业情况”时,考虑到我担任监事的企业为省投资集团(实际控制人为省财政厅100%)的控股企业(股权占比超过40%)的控股企业(股权占比超过80%)的全资子公司,从企业性质来看并不符合填报说明中第二项“担任高级职务是指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国(境)外企业中担任由外方或者合资的私营企业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正副董事长、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公司章程明确的其他相应职务,以及在国(境)外企业驻国内代表机构中担任的首席代表、代表等。”因此,将该项填报为“无此类情况”。
不久后,接到个人事项核查结果,组织认定未上报我在企业担任监事。请问我在国有控股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担任监事,是否符合个人事项申报第19项填报要求?这种情况,我应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