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徽和党旗在党建文化活动中如何正确使用?
最近正在设计自己支部的党建看板以及党建品牌的logo,想咨询一下,在设计此类党建文化产品的时候,是否可以对党徽和党旗做适当的变形?非等比例标准的党徽、党旗是否可以使用?
网友的回答
建议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第六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党徽或者党徽图案:
(一)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在显著位置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各布5面红旗;
(二)召开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显著位置悬挂党徽;
(三)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党的基层组织的印章(印模),中间刻党徽图案。
第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悬挂党徽。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党徽图案:
(一)党内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使用的证件、标识等;
(二)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章、徽章、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制作的有关工作证件等;
(三)党内重要出版物、宣传品等;
(四)党的各级组织的网络网站;
(五)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党建宣传栏(墙),以及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六)开展党的对外交往活动。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党旗:
(一)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
(二)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
(三)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的会议室。
第十条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党旗:
(一)召开党员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
(二)党的基层组织开展主题党日;
(三)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以及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四)在重要工作、重要项目攻关和抢险救灾、抗击疫情一线的党组织阵地、党员突击队等;
(五)开展党的对外交往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参照党徽图案可以使用情形使用党旗图案。
(一)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在显著位置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各布5面红旗;
(二)召开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显著位置悬挂党徽;
(三)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党的基层组织的印章(印模),中间刻党徽图案。
第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悬挂党徽。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党徽图案:
(一)党内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使用的证件、标识等;
(二)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章、徽章、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制作的有关工作证件等;
(三)党内重要出版物、宣传品等;
(四)党的各级组织的网络网站;
(五)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党建宣传栏(墙),以及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六)开展党的对外交往活动。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党旗:
(一)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
(二)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
(三)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的会议室。
第十条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党旗:
(一)召开党员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
(二)党的基层组织开展主题党日;
(三)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以及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四)在重要工作、重要项目攻关和抢险救灾、抗击疫情一线的党组织阵地、党员突击队等;
(五)开展党的对外交往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参照党徽图案可以使用情形使用党旗图案。
(1)党建标识的设计制作要突出政治属性,命名简洁明了、紧扣党建工作,要突出“党”的元素,不得使用与党建工作无关的文字,确保党建标识庄重严肃、切合实际。
(2)党建标识中使用党徽党旗图案应当置于标识的显著位置,使用非通用尺度的党徽党旗图案要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不得倒置、斜置,不得在党徽党旗上添加任何文字、符号和图案,不得使用变形、夸张等设计手法随意组合图形、搭配色彩。
(3)党建标识不得置于非庄重场所和影响观感、容易引发误解的位置,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掩、分隔。党建标识使用后或者出现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破损、污损、褪色、标记文字和符号等不符合制作使用规定的情形,应当由制作使用单位及时收回、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2)党建标识中使用党徽党旗图案应当置于标识的显著位置,使用非通用尺度的党徽党旗图案要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不得倒置、斜置,不得在党徽党旗上添加任何文字、符号和图案,不得使用变形、夸张等设计手法随意组合图形、搭配色彩。
(3)党建标识不得置于非庄重场所和影响观感、容易引发误解的位置,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掩、分隔。党建标识使用后或者出现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破损、污损、褪色、标记文字和符号等不符合制作使用规定的情形,应当由制作使用单位及时收回、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