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介绍信回执邮寄回原支部的邮费是由原支部还是本人承担?
因没有传真设备,转接党员的介绍信回执只能邮寄回原支部,请问邮寄费用是由现支部承担还是本人承担?依据的政策能否提供一下?
网友的回答
这个费用是单位出的。有明确规定的。
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使用新样式《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通知(组电明字[2007]22号)二、严格执行组织关系接转回执制度。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党组织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一般应于一个月内将回执联邮寄或传真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回执联由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负责邮寄或传真给党员原组织关系所在的基层党委,不搞层层回执。邮寄或传真回执联的费用可从本级党组织留存的党费中开支。
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使用新样式《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通知(组电明字[2007]22号)二、严格执行组织关系接转回执制度。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党组织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一般应于一个月内将回执联邮寄或传真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回执联由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负责邮寄或传真给党员原组织关系所在的基层党委,不搞层层回执。邮寄或传真回执联的费用可从本级党组织留存的党费中开支。
可从本级党组织留存的党费中开支。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使用新样式《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通知
组电明字[200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修订式样的通知》(组通字[2006]45号)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地已陆续使用新式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新式样介绍信”)。新式样介绍信的使用,对于加强和改进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据一些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反映,目前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中,有的地方和单位党组织使用新式样介绍信时存在填写内容不规范、回执制度不落实等问题,有的仍在使用旧式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旧式样介绍信”)。为了严格执行新式样介绍信使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旧式样介绍信使用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7月31日,自2007年8月1日起,各地接转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必须使用新式样介绍信,旧式样介绍信无效。
二、严格执行组织关系接转回执制度。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党组织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一般应于一个月内将回执联邮寄或传真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回执联由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负责邮寄或传真给党员原组织关系所在的基层党委,不搞层层回执。邮寄或传真回执联的费用可从本级党组织留存的党费中开支。
三、新式样介绍信的填写要规范。新式样介绍信要求填写的栏目内容应当全部填写,不留空白。党员去向须明确去何单位党组织,不能用“贵处”两字代替。党员年龄应填实足年龄。党员的性别、民族及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都应予以明确。党费已交纳时间和介绍信有效期应使用大写数字填写。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一人一份介绍信。属于多名党员集体从一个单位党组织同时转移到另一个单位党组织的,可在介绍信姓名栏中填写“×××等×名”,并另附党员名单,名单应包括党员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是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党费交纳情况等内容。
四、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指导,近期要对严格使用新式样介绍信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目前尚未印制新式样介绍信的地方和单位,要尽快印制并限期完成发放工作。要督促和指导有关党组织严格按组通字[2006]45号文件规定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把文件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07年7月5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使用新样式《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通知
组电明字[200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修订式样的通知》(组通字[2006]45号)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地已陆续使用新式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新式样介绍信”)。新式样介绍信的使用,对于加强和改进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据一些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反映,目前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中,有的地方和单位党组织使用新式样介绍信时存在填写内容不规范、回执制度不落实等问题,有的仍在使用旧式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旧式样介绍信”)。为了严格执行新式样介绍信使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旧式样介绍信使用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7月31日,自2007年8月1日起,各地接转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必须使用新式样介绍信,旧式样介绍信无效。
二、严格执行组织关系接转回执制度。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党组织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一般应于一个月内将回执联邮寄或传真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回执联由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负责邮寄或传真给党员原组织关系所在的基层党委,不搞层层回执。邮寄或传真回执联的费用可从本级党组织留存的党费中开支。
三、新式样介绍信的填写要规范。新式样介绍信要求填写的栏目内容应当全部填写,不留空白。党员去向须明确去何单位党组织,不能用“贵处”两字代替。党员年龄应填实足年龄。党员的性别、民族及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都应予以明确。党费已交纳时间和介绍信有效期应使用大写数字填写。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一人一份介绍信。属于多名党员集体从一个单位党组织同时转移到另一个单位党组织的,可在介绍信姓名栏中填写“×××等×名”,并另附党员名单,名单应包括党员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是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党费交纳情况等内容。
四、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指导,近期要对严格使用新式样介绍信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目前尚未印制新式样介绍信的地方和单位,要尽快印制并限期完成发放工作。要督促和指导有关党组织严格按组通字[2006]45号文件规定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把文件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0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