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为发展对象时,是否必须征求党员意见?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如果没有党小组,在党内外群众意见这块,在支部中的党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提交支委会么?党内意见没有公示,个别约谈可以么?
如果没有党小组,在党内外群众意见这块,在支部中的党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提交支委会么?党内意见没有公示,个别约谈可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