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对“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的管理?
(1)纪念章作为荣誉性纪念,重在精神鼓励,纪念章获得者不专门享有相关待遇。
(2)参加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人民团体、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重要活动、仪式或者出席其他正式场合,可以佩戴纪念章。
(3)纪念章获得者应当珍视荣誉,并妥善保管所获纪念章。获得者去世后,由其继承人或指定的人保管。纪念章不重复颁发。纪念章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坏或者遗失的,经县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审核批准,可以补发。因其他原因导致损坏或者遗失的,不予补发。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纪念章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营利性以及其他不适宜的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计、制作,不得违规持有、佩戴,不得故意损坏、变造纪念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5)纪念章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被除名处置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纪念章的,一经查实,由县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收回其纪念章,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6)对在纪念章颁发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参考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一本通》(修订本),2021年11月第1版,2023年4月第13次印刷。
(2)参加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人民团体、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重要活动、仪式或者出席其他正式场合,可以佩戴纪念章。
(3)纪念章获得者应当珍视荣誉,并妥善保管所获纪念章。获得者去世后,由其继承人或指定的人保管。纪念章不重复颁发。纪念章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坏或者遗失的,经县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审核批准,可以补发。因其他原因导致损坏或者遗失的,不予补发。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纪念章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营利性以及其他不适宜的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计、制作,不得违规持有、佩戴,不得故意损坏、变造纪念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5)纪念章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被除名处置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纪念章的,一经查实,由县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收回其纪念章,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6)对在纪念章颁发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参考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一本通》(修订本),2021年11月第1版,2023年4月第13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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