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情形应如何把握?
总的原则是鼓舞人心、凝聚力量、应发尽发。根据有关规定,对那些曾经犯过错误,本人有正确认识并且已经改正、后续表现良好的,可以颁发。但是,对那些严重违纪违法,或坚持错误言行拒不悔改,在党员群众中影响恶劣,被认为确实不适合颁发的,不予颁发。具体实践中,可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进一步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宣传、统战、政法、信访、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单位意见,并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工委)根据党员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后,由基层党委(工委)决定是否予以颁发。组织部门在审核把关时,应注意听取作出处分、处理决定单位的意见。
一般来讲,党员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宜颁发: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尚在处分影响期内的;长期不按要求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活动的;经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研究认定的其他不适合颁发情形的。
参考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一本通》(修订本),2021年11月第1版,2023年4月第13次印刷。
一般来讲,党员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宜颁发: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尚在处分影响期内的;长期不按要求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活动的;经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研究认定的其他不适合颁发情形的。
参考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一本通》(修订本),2021年11月第1版,2023年4月第13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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