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五章第十七条规定,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建议按照党支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来进行。
蒋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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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4-22 14:04
这属于正常情况,近几年中组部对此项工作的部署相对较晚。
江苏吴仲华
lv 10
发布于:2023-04-2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