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党组织集体讨论事项,对人数有什么要求?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请问:对“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集体”的理解是什么,是应到会人数的几分之几,通过“决定”为应到会人数的几分之几?
网友的回答
农村党组织集体讨论事项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集体决策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相互平等原则。
按照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党组织会议实到会人员占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党员大会应到正式党员五分之四以上参加方可召开。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所议事项作出决策,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方可通过。如发生分歧、不能达成一致,应暂缓作出决议和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无条件服从,坚决执行,保留个人意见。
按照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党组织会议实到会人员占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党员大会应到正式党员五分之四以上参加方可召开。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所议事项作出决策,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方可通过。如发生分歧、不能达成一致,应暂缓作出决议和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无条件服从,坚决执行,保留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