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的界定
《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对于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请问规定所说的长期定居如何界定?比如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但是长期居住在深圳,是否属于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谢谢。
请问规定所说的长期定居如何界定?比如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但是长期居住在深圳,是否属于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