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关系转接中的各项问题
本人为定向培养本科生,现因毕业需要党组织关系转出。生源地阿克苏地区,定向地区阿克苏地区。目前没有分配具体定向工作,所以需转入户籍地党支部。团场党建负责人说像我这样的没有工作,以后还可能转出的不接收,不给我介绍信抬头。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网友的回答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你的实际情况,应当将你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你毕业后的经常居住地党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经常居住地”不等于“户籍所在地”。实践中,许多党员和党组织分不清这两个概念。例如:
张三的户籍所在地在某农村地区(A村),多年来张三家没有搬过家,始终在A村生活,张三大学毕业后也准备回到A村居住生活。那么,张三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就是相同的,都在A村,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当转至A村党组织。
李四是张三的同乡,户籍所在地也在A村,但李四家后来搬到城里居住了(B社区),虽然搬家后没有变更过户籍登记,在老家A村也有房,但李四家长期在B社区居住生活,回老家A村的时候相对较少,李四大学毕业后也准备回到B社区居住生活。那么,李四的“经常居住地”(B社区)和“户籍所在地”(A村)就是不同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当转移至经常居住地党组织,即B社区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你的实际情况,你的工作单位(学校)、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了,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虽然在不久的将来,你的工作单位明确后,可能需要再次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工作单位党组织,但考虑到党员能够更加方便地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党组织不能对此“嫌麻烦”,党组织更不能以此为由怠于履行为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的职责和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义务,党员也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注意避“坑”:个别党组织可能会以《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为由,认为你在该地生活不满6个月,仍然拒绝接收你的党员组织关系。注意,这是在混淆概念。该款分别说了两种情况,一是“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二是“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这两种情况,都“应当转移组织关系”,注意断句。
高校毕业生直接适用第一种情况即可。再多说一句,第二种情况中有“外出”一词,“外出”的潜在意思是“大概率还要回来”,例如上学期间作为交换生交换到别的学校学习了,大概率还要回来;但学生毕业了,大概率就不回来了,除非保送或录取为本校研究生。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款规定:“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如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过程中遇到无故拒转拒接的情况,可以向其上级党组织反映。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你的实际情况,应当将你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你毕业后的经常居住地党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经常居住地”不等于“户籍所在地”。实践中,许多党员和党组织分不清这两个概念。例如:
张三的户籍所在地在某农村地区(A村),多年来张三家没有搬过家,始终在A村生活,张三大学毕业后也准备回到A村居住生活。那么,张三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就是相同的,都在A村,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当转至A村党组织。
李四是张三的同乡,户籍所在地也在A村,但李四家后来搬到城里居住了(B社区),虽然搬家后没有变更过户籍登记,在老家A村也有房,但李四家长期在B社区居住生活,回老家A村的时候相对较少,李四大学毕业后也准备回到B社区居住生活。那么,李四的“经常居住地”(B社区)和“户籍所在地”(A村)就是不同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当转移至经常居住地党组织,即B社区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你的实际情况,你的工作单位(学校)、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了,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虽然在不久的将来,你的工作单位明确后,可能需要再次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工作单位党组织,但考虑到党员能够更加方便地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党组织不能对此“嫌麻烦”,党组织更不能以此为由怠于履行为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的职责和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义务,党员也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注意避“坑”:个别党组织可能会以《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为由,认为你在该地生活不满6个月,仍然拒绝接收你的党员组织关系。注意,这是在混淆概念。该款分别说了两种情况,一是“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二是“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这两种情况,都“应当转移组织关系”,注意断句。
高校毕业生直接适用第一种情况即可。再多说一句,第二种情况中有“外出”一词,“外出”的潜在意思是“大概率还要回来”,例如上学期间作为交换生交换到别的学校学习了,大概率还要回来;但学生毕业了,大概率就不回来了,除非保送或录取为本校研究生。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款规定:“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如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过程中遇到无故拒转拒接的情况,可以向其上级党组织反映。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中规定: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中规定:对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也可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中规定:对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也可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