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接收入党积极分子材料未满半年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符合程序?
本人2020年毕业,将在学校的积极分子材料转接到工作单位,两个月之后单位研究决定确定本人为发展对象。这符合党员发展的正常程序吗?
网友的回答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规定:
第九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党组织派人谈话,谈话后,就可以根据个人表现的、推优情况研究讨论是否可以确定为积极分子,《细则》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限制,这个时间可能是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或者十个月,《细则》这么制定,非常灵活,有利于党员发展、有利于党建、有利于基层党组织工作。最近专门上网查了很多资料,各地对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到确定为积极分子大多数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间界限,但部分为三个月和六个月,也有一年的,不统一。因此,建议各级党组织及相关部门,不必要制定硬性时间规定,把申请人确定为积极分子的主动权交给基层支部,这非常符合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因为确定为积极分子以后,还有有一年以上的考察期。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因个别特殊情况,对个人表现突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按程序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虽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不足一年,也可列为发展对象,但要从严掌握。
第九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党组织派人谈话,谈话后,就可以根据个人表现的、推优情况研究讨论是否可以确定为积极分子,《细则》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限制,这个时间可能是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或者十个月,《细则》这么制定,非常灵活,有利于党员发展、有利于党建、有利于基层党组织工作。最近专门上网查了很多资料,各地对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到确定为积极分子大多数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间界限,但部分为三个月和六个月,也有一年的,不统一。因此,建议各级党组织及相关部门,不必要制定硬性时间规定,把申请人确定为积极分子的主动权交给基层支部,这非常符合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因为确定为积极分子以后,还有有一年以上的考察期。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因个别特殊情况,对个人表现突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按程序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虽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不足一年,也可列为发展对象,但要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