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 (居住地)党组织。 现单位(居住地) 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井泰蓝先生
lv 9
发布于:2022-06-06 20:53
1、可以;
2、积极分子在进入新单位的时候,可以由原党组织报资料放入档案袋,交给新单位党组织,确认后,可以接续培养;
3、党员发展的整个过程是连续的,除非是中间有中断,才会从重新培养。
风吹草飞
lv 9
发布于:2022-06-06 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