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不满一年,是否属于违规入党?
递交入党申请书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为一年半,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到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为八个月,这样算违规入党吗?
是在大学期间入党的,学校那边承认是他们工作失误,可以出证明,这样有用吗,谢谢解答!
是在大学期间入党的,学校那边承认是他们工作失误,可以出证明,这样有用吗,谢谢解答!
网友的回答
您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中办发〔2014〕33号),《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到确定为发展对象不足一年,属于违规发展入党。
至于您说的“有用吗”,如果您是需要转接组织关系,那就要看流入地党委或组织部门认不认可这个证明;如果是其他的核查党员身份的情况,就要看核查单位怎么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中办发〔2014〕33号),《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到确定为发展对象不足一年,属于违规发展入党。
至于您说的“有用吗”,如果您是需要转接组织关系,那就要看流入地党委或组织部门认不认可这个证明;如果是其他的核查党员身份的情况,就要看核查单位怎么要求。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才可以列为发展对象。这是根据多年来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和入党积极分子成熟的一般规律提出来的,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不满1年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也存在特殊情况。但是要把握“个人表现突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经支委会讨论同意,按照程序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一定是从严掌握的。
对于您提出的此类情况,要进行详细认真分析,没有特殊情况的,不予接收其组织关系。对方学校党组织出具的“工作失误”的证明材料不能作效。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才可以列为发展对象。这是根据多年来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和入党积极分子成熟的一般规律提出来的,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不满1年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也存在特殊情况。但是要把握“个人表现突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经支委会讨论同意,按照程序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一定是从严掌握的。
对于您提出的此类情况,要进行详细认真分析,没有特殊情况的,不予接收其组织关系。对方学校党组织出具的“工作失误”的证明材料不能作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