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下的国有企业可否成立党委?
我单位为央企的三级单位,是独立法人,党员人数不足50人,在《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前已经成立党委。如今,在党建检查时,党建主管部门认为党组织设置不规范,要求撤销党委成立党支部,请问理由是否充足?
对于《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二章第四条“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权威的解读究竟是什么?核心的问题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独立法人国企,确有工作需要,能否成立党委?
对于《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二章第四条“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权威的解读究竟是什么?核心的问题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独立法人国企,确有工作需要,能否成立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