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时,“应到会人数”是指什么?
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时要求“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达到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这里“应到会人数”是指哪些范围呢?有同事认为是指有表决权的党员,比如50名党员,预备党员5名,那么应到会人数是45。45人的五分之四是36,开会到36名党员即可。我觉得这样是错的,应该是至少来40名正式党员才对。否则干嘛应到会人数不直接表述为有表决的党员呢?
网友的回答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根据《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156页“为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央组织部在有关工作问答中提出,党员因以下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3)被停止党籍的;(4)在留党察看期间的;(5)被依法留置、逮捕的;(6)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7)离退休已回原籍长期居住、工作调动、挂职、蹲点、外出学习或者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8)流动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本人提出申请的。
2.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条,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综上所述,应到会人数=党员人数-(因以下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党员人数(X),按题主举例的数量,应到会人数=50-X(人)。
有选举权的人数=应到会党员人数-预备党员人数-受留党察处分的党员人数(Y)=50-5-Y=45-Y人。
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即>=(50-X)*4/5人。
2.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条,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综上所述,应到会人数=党员人数-(因以下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党员人数(X),按题主举例的数量,应到会人数=50-X(人)。
有选举权的人数=应到会党员人数-预备党员人数-受留党察处分的党员人数(Y)=50-5-Y=45-Y人。
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即>=(50-X)*4/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