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要注意从培养时间、对照党员条件来进行(各单位通常有自己的选拔条件,如工作业绩、思想汇报、获奖、有无处分等各方面情况),同时就当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召开支委会研究等工作。
桃子
lv 10
发布于:2021-08-12 09:00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 培养联系人、 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 可列为发展对象。
井泰蓝先生
lv 9
发布于:2021-08-11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