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量设置为奇数,如因工作实际不能足额配备,请示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可暂时空缺。
求学者
lv 8
发布于:2021-08-09 14:16
虽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便于党组织“三重一大”前置民主决策,国有企业党委一般应为奇数。国有企业党委委员人数及人选应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商批复后实施选举(具体以上级批复为准,少数过程中可能出现偶数委员现象,后续可能有调离、调入补选等情况)
Tuzki
lv 6
发布于:2021-08-09 13:55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六条 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党委委员一般15至21人。
如上,可以,并不违规,实操中,多是考虑表决需要,而建议设置为单数。
一起来答题
lv 9
发布于:2021-08-09 13:51
党内规定没有必须要奇数,因此可以是偶数。但考虑到实际工作需要,建议调整为基数,可以走增补程序。
皖中人士
lv 8
发布于:2021-08-09 11:50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没有对奇偶数做规定,你们人开会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一届委员名额后,需要向上级请示,上级也同意的话就可以。
酒城星星仔
lv 7
发布于:2021-08-09 11:34
不可以,必须是单数。《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里面有明确的规定。
留心语
lv 9
发布于:2021-08-09 11:18
其实,关键在班子队伍建设和政治引领、组织能力、谈话沟通上,偶数不见得就不能少数服从多数~,奇数的差额结果,有时也未必就是实际意义上的公平公正~(案例确实存在),尽管如此,采用奇数配置,依然是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实际举措之一。
江西宏泰
lv 10
发布于:2021-08-09 11:15
应当是单数,以利于表决,否则同意和不同意的出现3:3的情况就不好办了。
龙杰
lv 10
发布于:2021-08-09 11:15
根据你所述情况和有关规定,我认为国有企业党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并非必须是奇数,确因工作需要,国有企业党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是偶数6人。
江苏吴仲华
lv 10
发布于:2021-08-09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