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疑问
1、《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23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第一款“乡镇(街道)党委所属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基本职责第五项“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单从条款来看,是不是可以认为单位的机关党委可以审批发展预备党员?
2、《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24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这里党委委员或组织员,是否必须是同一序列的人员?组织员是党政领导干部序列,那么前面的党委委员是否也应当是党政领导干部序列的委员?由此该党委是否应当是和工委一个级别的党委?这样来看单位机关党委又不具备发展党员审批权限。
3、在机关中,直属机关工委可否授权机关党委审批发展党员?如是,依据是什么?授权方式怎么体现?
2、《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24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这里党委委员或组织员,是否必须是同一序列的人员?组织员是党政领导干部序列,那么前面的党委委员是否也应当是党政领导干部序列的委员?由此该党委是否应当是和工委一个级别的党委?这样来看单位机关党委又不具备发展党员审批权限。
3、在机关中,直属机关工委可否授权机关党委审批发展党员?如是,依据是什么?授权方式怎么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