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一些问题咨询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对党的基层组织设立设立的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有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开展有疑惑,以支部委员会为例。
一、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二、存在的疑惑
1.支部委员会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下届支部委员会委员人选的请示时,是应该为《关于下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员的请示》还是为《关于下届支部委员会委员人选的请示》?
2.在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人选的请示中,是否同时应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
一、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二、存在的疑惑
1.支部委员会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下届支部委员会委员人选的请示时,是应该为《关于下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员的请示》还是为《关于下届支部委员会委员人选的请示》?
2.在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人选的请示中,是否同时应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