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党员 关于党员除名的组织问题...

关于党员除名的组织问题

  根据《党章》第九条规定,有三种情形:一是党员要求退党,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宣布,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二是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三是劝而不退,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时中央也有文件规定: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1)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此条有两个疑问:
  1.在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实施“劝党员退党”,党员本人同意退党后,则是否按照“党员要求退党”的情形实施?即宣布和备案就够了?
  2.《党章》规定的“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是指上一级还是上几级?是到基层党委还是组织部门?即:如果劝而不退,是否按相关文件来走程序?也就是党章规定的“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权限越过基层党委,上升到组织部门的高度?中央那份文件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出具的规定,效力是否能够延伸到2020年的今天?我们有的组织部门现在在按预审途径走,是否合适?

amijohn

lv 2

发布时间:2020-07-29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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