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的军转党员的党费如何收缴?
请问,党组织关系在社区的军队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党费如何收缴,有没有什么具体标准或者参考规定?
网友的回答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役金。这部分人员中的党员在没有择业前,以每月实际领取的退役金为计算基数,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党政机关干部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停发退役金领取工资的,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后领取工资但仍然领取退役金的,以领取的工资与退役金之和为计算基数,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4、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5、党费收缴:
(1)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党政机关干部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停发退役金领取工资的,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后领取工资但仍然领取退役金的,以领取的工资与退役金之和为计算基数,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4、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5、党费收缴:
(1)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