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照党员档案丢失来办理?
我是一名部队转业干部。由于档案里党员积极分子时间为2005年1月,预备党员时间为2005年9月,其他材料都完备没有问题,2013年转业后一直都没有问题,2020年由于人事调动,人社局认为我的档案有问题,培养期不满一年,并且要求按照党员材料丢失的程序来办理。一是个人情况说明入党情况及介绍人情况。
二是入党介绍人和入党时的支部书记也要写证明材料。
三是要到原支部复印或摘抄支部讨论的决议。
四是到原支部复印或摘抄入党时的党委讨论通过的决议。
想问下这样的程序是否正确?中组部对于类似问题是否有解释的做法?还有一个情况我原来的部队已经改编裁撤番号了,原来的党组织自然都没有了,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二是入党介绍人和入党时的支部书记也要写证明材料。
三是要到原支部复印或摘抄支部讨论的决议。
四是到原支部复印或摘抄入党时的党委讨论通过的决议。
想问下这样的程序是否正确?中组部对于类似问题是否有解释的做法?还有一个情况我原来的部队已经改编裁撤番号了,原来的党组织自然都没有了,这种情况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