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应该怎么理解?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此处的“违纪受处分后”应该怎样理解,是上一个处分的影响期内再次违纪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还是只要是受到处分后再次故意违纪,就要从重处分?
希望各位同志解答我的疑惑,谢谢。
此处的“违纪受处分后”应该怎样理解,是上一个处分的影响期内再次违纪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还是只要是受到处分后再次故意违纪,就要从重处分?
希望各位同志解答我的疑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