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被开除党籍后重新入党问题咨询
党员被开除党籍后重新入党问题
一、背景
小张于2009年11月17日被除党籍,2009年11月20日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二、重新入党过程
2012年11月20日重新提出入党申请,2017年11月20日,被村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于2018年11月30日被党支部确定为预备党员。2018年12月,上级党委审批通过。
三、有关政策依据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2015年1月由中组部主办的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规定,“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入党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注重本人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的原则,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这部分人员中拥护党的领导、改过自新、积极追求进步、一贯表现良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考验,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同时规定“重新入党,是指因某种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或因触犯刑律或犯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以及退党、自行脱党、劝退或因不起党员作用等原因被党组织除名的人,再次申请加入党组织。党组织对要求重新入党的人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这些人中经过党组织长期考验,与党失去联系的原因已经查明,或确已改正错误,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严格审查,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被吸收重新入党。但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党组织要严格掌握这一时间要求。”
《基层党务工作实用手册》(中组部主办的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于2017年7月出版,规定:“因触犯刑律或犯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以及退党、劝退或因不起党员作用等原因被除名的人要求重新入党,党组织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对这些人经过长期考察,如果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他们重新入党。但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根据以上规定,刑满后重新提出入党申请,经过五年以上考验可以被吸收重新入党;基层党委在审批小张重新入党之前,须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
四、重新入党存在的问题
1.基层党委在审批前没有经过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便自行审批。
2.《发展党员工作手册》和《基层党务工作实用手册》规定的“但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没有明确具体实施办法,如何审查不详。
五、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1.上一级党委审查工作如何开展?具体步骤是什么?
2.因小张之前涉及职务侵占罪,重新入党到底符不符合要求?
最佳答案
根据你所述情况,我认为基层党委在批准小张重新入党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违规问题。在基层党委审批前,未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
为慎重起见,在实践中,一般在确定小张为发展对象前(即同意备案前)、预审通过前均要报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至少在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前必须报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
至于报上一级党委审查的方式,党中央及其有关部门未作具体规定。我建议,可以将其所有入党材料报上一级党委审查,上一级党委审查后,可在适当的栏目或位置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或者采用向上一级党委呈报《请示》的方式,连同其入党材料一并呈报上一级党委审查,上一级党委审查后,以《批复》的方式表明审查意见,这样,其入党手续便更加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