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党的干部 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第十...

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最后一段怎么落实?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正式发布,第十五条最后一段规定:
“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请问: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是党员的,必须担任书记吗?如果不是必须,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吗?(上级党组织在做出下级企业党组织书记与该企业负责人分别设立决定的时候,是否需要报请更上级党组织审批?)。谢谢。

lgw

lv 1

发布时间:2020-03-06 16:01

浏览3544

分享
微信扫一扫 ×
关注关注 (0)

网友的回答

规定要求“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就以负责人是党员的担任为妥。
党组织书记一般由选举产生,也可由上级直接任命,上级任命的话肯定会结合上级规定要求,同时考虑该单位的视情况确定人选;如果是选举产生的,该单位党组织需要在选举前和上级党组织沟通,再报送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

基层党务工作者

lv 6

发布于:2020-03-30 15:08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规定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就以负责人是党员的担任为妥。
党组织书记一般应选举产生(也可由上级直接任命),选举结果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是否需要报更上一级党组织,要看人事权限,如果人事管理权限在更上一级的,要报批。

龙杰

lv 10

发布于:2020-03-06 17:19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取消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