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最后一句怎么理解?
《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明确了国有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依照规定前置研究讨论的六大类重要事项。最后一句“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中的“集体研究把关”是要求前置研究呢,还是没有要求前置研究?
如果不是要求前置研究,那“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是否可以选择党政联席会议等形式进行决策,党组织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机制、党组织委员参加会议进行集体把关?
另外,这句话是否意味着不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国有企业内部党组织(可能是党支部、党总支甚至基层党委)不需要履行“前置研究讨论”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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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要求前置研究,那“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是否可以选择党政联席会议等形式进行决策,党组织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机制、党组织委员参加会议进行集体把关?
另外,这句话是否意味着不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国有企业内部党组织(可能是党支部、党总支甚至基层党委)不需要履行“前置研究讨论”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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