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按超额累进制收取党费?
目前按照文件规定党员党费收缴是: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从对这句话的理解出发,我们实行的是总额累进制收缴方法,也就是党费只存在0——15、30.01——50、75.01——150、200元以上这几档。也就是不存在15.01——30、50.01——75、150.01——200这几档党费。很多党员向我这个基层党务工作者反映党费收缴应该要像收取个人所得税一样实行超额累进制进行收缴才是合理的。也就是3000这一部分按0.5%收取,3000——5000元这一部分按1%收取,5000元以上部分按照1.5%收取,这样就不会出现空挡,也不会出现交了党费后收入高的变成了收入低的情况。不知能不能这样收缴党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