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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文中可否用俗称代替规范用词?

单位内党务公文中可否用有歧义的俗称代替规范用词?比如,研究生班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教育部批准举办的以师资培养为主要目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教育部发文“办班名称统一定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对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只能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而在社会上一般的交流中,有时会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称为“研究生班”。

单位内党务公文中可否在没有说明的情况下用“研究生班”指代“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12371网友7ck4p0

lv 4

发布时间:2024-04-15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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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以不易产生歧义为前提。

江苏吴仲华

lv 10

发布于:2024-04-18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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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需要使用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国宝

lv 9

发布于:2024-04-15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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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防止引起歧义。

河北沧州闫浩胜

lv 8

发布于:2024-04-15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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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内党务公文中,使用准确、清晰且无歧义的用词是至关重要的,以确保公文的正式性、权威性和明确性。因此,不建议在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用有歧义的俗称“研究生班”来代替规范用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蒋忠武

lv 10

发布于:2024-04-15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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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发文了,还是正式名称比较好。很多歧义就是正式文件不按规范注明而导致的。

信仰与荣光

lv 8

发布于:2024-04-15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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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根据以上,该单位内党务公文中在没有说明的情况下用“研究生班”指代“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同教育部有关公文相冲突、表述不准确,应予修正。

12371网友7ck4p0

lv 4

发布于:2024-04-15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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