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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下设的三级独立公司如何落实党组织前置事项研究?

按照《中国国产的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四章关于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事项要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和经理层作出决定。但是在现实中遇到国有企业集团党委二级公司设立党支部30人以内,但是三级公司是独立法人,并且有5到10名党员。这样的情况下,三级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如何落实党组织前置事项研究呢?

如果发在二级公司党支部研究,相关支委成员来自各个三级公司一把手,对相关企业情况不够了解如何做决策?

如果是二级公司党支部做授权,应该如何授权呢?

具体落实到前置事项研究清单中如何来实施或者操作呢?

求有相关实操经验的党务专家给予解答!

12371网友vcprjh

lv 2

发布时间:2024-04-07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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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好问题。
党组织前置事项研究,有一个前提,是是否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这个前提,也就是说,首先我们要判断一下,您提到的三级公司,是不是“具备人财物绝对独立”这个前提。

如果说三级公司的人财物不独立这种情况,那么对于三级公司来说,严格意义上就不存在所谓重大事项这么一说,因为你所有重大的决策都需要二级公司来做,你只是一个执行机构,这种情况下,三级公司虽然是独立法人企业,但是他是通过二级公司党组织会议来落实前置研究的,本级企业的党组织更多是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这是第一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三级公司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那么就需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五条“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要求。

关于党支部如何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把关,国资委公众号“国资小新”中有过企业党支部集体研究把关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工作指引及其清单,您可以查找并参考。

具体到您说的示例,如果说三级企业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我的建议是支部书记由党员董事长(执董)或总经理担任,在他的领导下,按照工作清单内容,适时组织会议或者由其本人对相关事项进行把关。

13718169688

lv 8

发布于:2024-04-07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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