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解释?
我公司一名党员因交通过失致人死亡,被判一年刑期,缓刑一年6个月执行,这名党员平时表现很好,工作积极努力,对受害者也进行了高额赔偿,取得了家属谅解。党委在讨论时认为该名党员是过失致人死亡并不是恶意行为,且平时表现很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做出开除党纪处分,但也同时注意到“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请问“个别”是指什么情况?是指那些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