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三年的党员干部是否可以到企业任职?
我是一名基层党员,在部队从事医疗工作二十余年具有执业医师证,后转业至参公单位从事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2016年3月以参公单位副调研员身份到龄退休。因受邀到当地新建的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特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请批,现答复我:“如果到该机构任职须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文第四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规定执行。我的问题是:该文件第四条是否适用于已退休三年后的党员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