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否适用包括县区乡科级部门中层干部选任?
2019年新条例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请问:
以上是否包括县级?如果包括,则条例适用范围范围是否包括以下情况:
1、县级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是否就是地市直属部门中的科长、副科长?
2、县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是否指县(区)直属部门?(如,县政府组织部门。)如果是,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是否指的是股级的中层干部?
(县区直属部门都是科级单位,内设机构理论上没有级别,但实际工作中,县区提拔乡科级领导干部一般要求有下一级中层岗位任职经历,这里,想请教的就是县区部门中的中层岗位选拔任用是否适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