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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后,如何处理其所任党外职务?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关于其中的“撤销其党外职务”应如何理解,实践中需根据“党外职务”的类别分类把握。


第1类“党外职务”是纳入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单的党外职务。依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党管干部原则中的“干部”主要包括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即属于此类“党外职务”。此类人员中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如其违纪行为同时构成违法的,将同时被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因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均基于同一违纪违法事实,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纪政务等处分应当相互匹配,也即一般应当给予其与撤职处分相当的处分,降低其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且一般不安排担任领导职务;如其违纪行为不构成违法的,则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第2类“党外职务”是机关工勤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除第一类人员以外的其他适用处分的人员。此类人员中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处理参照第1类人员把握。


第3类“党外职务”是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此类人员中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应当按程序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第4类“党外职务”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机关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除各级共青团组织外,其执行委员会(理事会)委员(理事)等未纳入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单的党外职务。此类人员中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应当按程序撤销其上述职务。


第5类“党外职务”是除第4类以外的社会组织中未纳入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单的党外职务。此类人员中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由该社会组织依照其章程以及内部规定处理,不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规定。


第6类“党外职务”是国家出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企业中的党外职务。此类人员中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处理参照第5类人员把握。


  参考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中国方正出版社

12371党务通

lv 5

发布时间:2024-05-28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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