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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把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在理解和把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需要注意以下4点:

  一是要准确把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表述。撤销党内职务是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中的一种,在决定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应当明确处分种类名称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标题应当表述为《关于给予xxx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决定》,但实践中一些地方表述不规范,处分决定标题错误表述为《关于给予xxx同志撤销县xx局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处分的决定》等。对撤销一切职务的,一般不需在处分决定正文中写明;对撤销某一个或者几个职务的,鉴于还有部分党内职务继续保留,相应处分决定正文中须写明撤销的具体职务。

  二是要准确把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执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应当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不能撤销较低职务而保留较高职务。若受处分人担任的各党内职务之间存在紧密关联的,或者担任某一党内职务是担任其他党内职务的必要条件的,一般应撤销其一切职务。

  三是要准确把握《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中“党外职务”的类别及处理的规定。这里所称的“党外职务”主要包括6类:第一类是纳入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单的党外职务。第二类是机关工勤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中除第一类人员以外的其他适用处分的人员。第三类是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第四类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机关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除各级共青团组织外,其执行委员会(理事会)委员(理事)等未纳入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单的党外职务。第五类是除第四类以外的社会组织中未纳入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单的党外职务。第六类是国家出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确定)以外的企业中的党外职务。

  四是要准确把握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问题。对此,《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参考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中国方正出版社

12371党务通

lv 5

发布时间:2024-05-28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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