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可不可以直接任命村党支部书记?
党章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500人以上的村党的委员会,经乡镇党委批准,可以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党章的规定是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这条可不可以认为不包括党支部?
根据以上规定,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须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出缺,应当补选。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必定是支部委员,那么当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出缺时,想要以上级党委任命的方式产生,是应该先补选委员再在委员中选择人选任命还是可以直接任命普通党员为党支部书记?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500人以上的村党的委员会,经乡镇党委批准,可以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党章的规定是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这条可不可以认为不包括党支部?
根据以上规定,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须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出缺,应当补选。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必定是支部委员,那么当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出缺时,想要以上级党委任命的方式产生,是应该先补选委员再在委员中选择人选任命还是可以直接任命普通党员为党支部书记?
网友的回答
根据中组织部组织一局编著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的有关解答,有以下两方面内容:(1)在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常委和书记、副书记不必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委和书记、副书记自然是委员会的委员,不需要再履行增补委员的手续。(2)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常委、书记、副书记,不需要在下次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上确认为委员会委员。
根据上述解答,届中出缺时,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党支部书记不需要再履行增补手续。这里包括:不需要在委员会上履行选举书记手续,也不需要在党员大会上履行选举委员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该支部书记的任期至本届党支部任期届满。届满后,如作为下一届党支部书记候选人,需履行换届选举程序。
根据上述解答,届中出缺时,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党支部书记不需要再履行增补手续。这里包括:不需要在委员会上履行选举书记手续,也不需要在党员大会上履行选举委员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该支部书记的任期至本届党支部任期届满。届满后,如作为下一届党支部书记候选人,需履行换届选举程序。
关于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党支部负责人,需不需要履行选举程序,具体有两种情况(至于临时党支部,不用选举,就不再赘述)。
【不需要履行选举程序的】
根据中组织部组织一局编著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的有关解答,有以下两方面内容:(1)在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常委和书记、副书记不必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委和书记、副书记自然是委员会的委员,不需要再履行增补委员的手续。(2)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常委、书记、副书记,不需要在下次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上确认为委员会委员。
根据上述解答,届中出缺时,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党支部书记不需要再履行增补手续。这里包括:不需要在委员会上履行选举书记手续,也不需要在党员大会上履行选举委员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该支部书记的任期至本届党支部任期届满。届满后,如作为下一届党支部书记候选人,需履行换届选举程序。
【需要履行选举程序的】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八、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第六款规定,“凡是需要整顿、暂不具备民主选举条件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暂缓举行选举,其领导人由上级指派”。
实践中,对于机构改革、单位撤并等情况新设立的单位,党员彼此不熟悉,不具备民主选举条件,而又为了加强新单位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上级党组织直接决定成立基层党组织,并指派基层党组织委员会负责人(一般指书记、副书记或常委)。
中组织部组织一局编著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在解答“新成立的基层党组织应如何做好选举工作?”时,提出以下两方面内容:(1)上级党组织批复成立基层党组织时,明确了委员会组成人员职数以及书记、副书记或常委的,由书记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或党委扩大会或党员大会等,集体研究决定有关选举的重要事项,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比如研究代表名额及构成、委员名额及提名原则等。选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办理。(2)新成立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也应在1年内进行。
根据上述解答,新成立的党支部,无论是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还是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都应扎实做好党员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尽快具备民主选举条件,并应于1年期限内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委员(并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或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
选举后,党支部书记任期与党支部的任期一致。
【不需要履行选举程序的】
根据中组织部组织一局编著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的有关解答,有以下两方面内容:(1)在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常委和书记、副书记不必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委和书记、副书记自然是委员会的委员,不需要再履行增补委员的手续。(2)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常委、书记、副书记,不需要在下次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上确认为委员会委员。
根据上述解答,届中出缺时,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党支部书记不需要再履行增补手续。这里包括:不需要在委员会上履行选举书记手续,也不需要在党员大会上履行选举委员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该支部书记的任期至本届党支部任期届满。届满后,如作为下一届党支部书记候选人,需履行换届选举程序。
【需要履行选举程序的】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八、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第六款规定,“凡是需要整顿、暂不具备民主选举条件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暂缓举行选举,其领导人由上级指派”。
实践中,对于机构改革、单位撤并等情况新设立的单位,党员彼此不熟悉,不具备民主选举条件,而又为了加强新单位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上级党组织直接决定成立基层党组织,并指派基层党组织委员会负责人(一般指书记、副书记或常委)。
中组织部组织一局编著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在解答“新成立的基层党组织应如何做好选举工作?”时,提出以下两方面内容:(1)上级党组织批复成立基层党组织时,明确了委员会组成人员职数以及书记、副书记或常委的,由书记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或党委扩大会或党员大会等,集体研究决定有关选举的重要事项,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比如研究代表名额及构成、委员名额及提名原则等。选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办理。(2)新成立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也应在1年内进行。
根据上述解答,新成立的党支部,无论是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还是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都应扎实做好党员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尽快具备民主选举条件,并应于1年期限内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委员(并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或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
选举后,党支部书记任期与党支部的任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