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修正案为什么增写按照规定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的内容?
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增写“按照规定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的内容,并将“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相应修改为“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作出这些修改,对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强化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的监督十分必要。
第一,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是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的重要方面。党内监督全覆盖是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内在要求。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就是要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确立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并将纪委派驻监督纳入党内监督的制度框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纪委工作条例、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对纪委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作出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在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进一步拓展了党内监督全覆盖的范围,充分体现了党内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
第二,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是促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举措。党中央始终强调加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防止发生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管党治党不严等问题。实践中,有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设纪检机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强,作用发挥不够有力,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督执纪宽松软的问题。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分类施策推进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向15家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深化地方派驻机构改革,开展省级纪委监委向省管高校和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试点。事实证明,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强化了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加强和改进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纪律检查工作,推动党的领导得到巩固加强、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成效。
第三,相关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派驻纪律检查组与驻在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关系,有利于增强派驻纪律检查组“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派驻纪律检查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党的领导组织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派驻纪律检查组要强化政治监督,推动驻在单位党的领导组织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要通过参加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谈心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拓展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监督渠道,通过管好“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实现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提升。驻在单位党的领导组织要正确对待、虚心接受派驻纪律检查组的监督,积极支持派驻纪律检查组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纪律检查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一贯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