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对党籍管理有何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和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时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对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参考来源:
1.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一本通》(修订本),2021年11月第1版,2023年5月第14次印刷。
2.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用手册》,2021年3月第1版,2021年3月第1次印刷。
停止党籍是对党员党籍的管理手段,不是组织处置,也不是党纪处分。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参考来源:
1.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一本通》(修订本),2021年11月第1版,2023年5月第14次印刷。
2.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用手册》,2021年3月第1版,2021年3月第1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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