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务】流动党员管理相关问答(三):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编者按:党的二十大提出,要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激励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共产党员网《党务问答》栏目根据基层党务工作中的不同主题,以问答的形式,分期推出若干与基层党务工作相关的知识点,供广大网友交流参考。
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这是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劳动力在产业间的转移和地区间的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加强对这部分党员的教育管理,已经成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后,各地在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一些地方采用外出党员管理证管理手册等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仅靠个别地方发放有关流动党员管理的证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就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客观要求。试行这一制度,将有利于促进党员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的作用。
中央组织部于1994年12月下发了《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后于2006年,中央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流动党员活动证。
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而应继续执行有关规定:
(1)短期(6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2)长期(6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及以上正式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进行管理,也可根据党员人数等情况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并加强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印制所需经费可从党费中开支,不得向党员个人收取工本费和发证手续费。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流向、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原所在党组织应做到:(1)对外出党员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2)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3)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做到:(1)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在验证其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他们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2)对已接收的外来党员,要像对本单位的党员一样,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它党内活动,按规定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工作。(3)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有关内容。(4)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外来党员。
流动党员应做到:(1)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2)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3)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有关党组织对外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所去地点变更等情况,应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一栏内,要简要地写明组织生活的内容及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在“流动地点变更情况”一栏内,应注明党员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及离开的时间;“备注栏”用于说明其它栏目未尽事项,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
外出党员返回后,原所在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内容,听取党员在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汇报,详细了解他们外出期间的表现。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且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党员私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在通常情况下,原所在党组织每年至少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查验一次。使用满3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各级党委特别是县、市党委,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基层党委要认真抓好落实。各级组织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精心部署,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加强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搞好协调,总结和推广开展试行工作的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原所在党组织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要加强联系,主动配合,共同做好试行工作。
参考来源:
1.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一本通》(修订本),2021年11月第1版,2023年5月第14次印刷。
2.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1000问》,2023年4月第1版,2023年6月第2次印刷。
3.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用手册》,2021年3月第1版,2021年3月第1次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