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东方红
lv 5
发布于:2023-08-13 22:11
根据有关规定,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组织。
江苏吴仲华
lv 10
发布于:2023-08-11 11:36
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规定要求,可以加入其它联合党支部。
蒋忠武
lv 10
发布于:2023-08-11 11:30
请示上级党委意见,根据所在部门党组织工作需要,可以由党委统筹内部协调处理。
江西宏泰
lv 10
发布于:2023-08-11 11:29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盐城张勇
lv 8
发布于:2023-08-11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