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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功勋荣誉表彰:“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常见问题及解答

  七一临近,大家咨询党内功勋荣誉表彰工作的相关问题较多,现将常见问题及解答整理归纳,供学习交流。以下是“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相关问题。



  
  1.“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的对象是哪些人?

  “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给党龄达到50周年、一贯表现良好的党员。对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认为确实不适合颁发的,以及有其他被认为不适合颁发情形的,不予颁发。纪念章一般不予追授。

  2.“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一般在什么时间颁发?

  “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于20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七 一”首次颁发。此后,一般每年“七一”集中颁发一次。遇到党员有特殊情况时,经县级以上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同意,也可及时颁发。

  3.“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发放一般应按什么程序进行?

  “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发放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有关部门(系统)党委(工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通过下级党组织逐级上报和党员管理信息系统查证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截至下一年“七一”党龄达到50周年的党员进行统计。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有关部门(系统)党委(工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统计数据购置并下发纪念章,一般发至县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

  (3)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工委)对本地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党员表现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公示5个工作日,经基层党委(工委)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颁发纪念章。

  (4)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工委)据实向上一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申领所需的纪念章。

  (5)颁发纪念章。一般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工委)召开有关会议,举行庄重简朴的仪式,党组织负责人向党员颁发纪念章;也可由县级党委(工委)召开有关会议,向党员代表颁发纪念章。颁发仪式作为庆祝“七一”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颁发人和获得者应当着装干净整洁,增强仪式感。对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便参加仪式的,可由其党员直系亲属或其指定的其他党员代为出席仪式领取,或由党组织派人上门颁发。

  领取和颁发纪念章,应建立工作台账。纪念章颁发数量纳入年度党内统计。

  4.对党的组织关系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如何发放“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

  根据有关规定,纪念章颁发的有关工作,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开展。党的组织关系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由基层单位党组织所隶属的地方党委组织实施。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党委(党组) 组织人事部门要指导基层单位主动与所隶属的地方党委对接,确保每名符合条件的党员获颁纪念章。

  5.在“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情形应如何把握?

  总的原则是鼓舞人心、凝聚力量、应发尽发。根据有关规定,对那些曾经犯过错误,本人有正确认识并且已经改正、后续表现良好的,可以颁发。但是,对那些严重违纪违法,或坚持错误言行拒不悔改,在党员群众中影响恶劣,被认为确实不适合颁发的,不予颁发。具体实践中,可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进一步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宣传、统战、政法、信访、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单位意见,并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工委)根据党员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后,由基层党委(工委)决定是否予以颁发。组织部门在审核把关时,应注意听取作出处分、处理决定单位的意见。一般来讲,党员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宜颁发: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尚在处分影响期内的;长期不按要求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活动的;经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研究认定的其他不适合颁发情形的。

  6.对“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的式样和购置有何规定?

  (1)纪念章的式样:纪念章通径50毫米,图案由党徽、五角星、旗帜、丰碑、向日葵、光荣花、光芒等元素构成,材质为铜和锌合金,每枚纪念章外配一个珍藏盒。

  (2)纪念章的购置:纪念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有关部门(系统)党委(工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从中共中央组织部选择的制作单位统一购置,有关费用从本级管理的党费中列支。

  7.如何加强对“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的管理?

  (1)纪念章作为荣誉性纪念,重在精神鼓励,纪念章获得者不专门享有相关待遇。
  (2)参加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人民团体、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重要活动、仪式或者出席其他正式场合,可以佩戴纪念章。

  (3)纪念章获得者应当珍视荣誉,并妥善保管所获纪念章。获得者去世后,由其继承人或指定的人保管。纪念章不重复颁发。纪念章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坏或者遗失的,经县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审核批准,可以补发。因其他原因导致损坏或者遗失的,不予补发。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纪念章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营利性以及其他不适宜的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计、制作,不得违规持有、佩戴,不得故意损坏、变造纪念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5)纪念章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被除名处置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纪念章的,一经查实,由县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收回其纪念章,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6)对在纪念章颁发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8.“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是否可以补发?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这类党员入党时间较早,情况较为复杂,确实因个别党员档案资料不全,党龄认定较为困难的,以及对于发放时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党员,应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及时给予登记补发。对存在个别漏统漏发现象,基层党组织应及时查漏补缺,及时发放到位并做好解释工作。纪念章获得者应当珍视荣誉,并妥善保管所获纪念章。获得者去世后,由其继承人或指定的人保管。纪念章不重复颁发。纪念章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坏或者遗失的,经县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审核批准,可以补发,对因党员个人保管不善损毁丢失的,原则上不予补发。

  参考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1000问》(2023年4月第1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一本通》(修订本),2021年11月第1版,2023年4月第13次印刷。

本内容由共产党员网网友吴仲华协助整理,仅供交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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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 8

发布时间:2023-06-15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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