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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和地点能否变动?

本人2020年在某市A区B单位成为入党积极分子,2021年离职到该市C区D单位,现申请转预备党员,新单位所属上级相关部门对我原转入入党积极分子资料以缺失理由进行驳回,最后让我将转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和单位都改为2021年后的新单位,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12371网友vjnkdn

lv 1

发布时间:2024-01-04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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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根据你所述情况,让你将转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和单位都改为2021年后的新单位的做法是欠妥的,而应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江苏吴仲华

lv 10

发布于:2024-01-04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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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题主所述,C区D单位应该是想重新吸收你为入党积极分子,但是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应当在新单位进行接续培养,如果发生间断培养的情况要重新递交入党申请书,走积极分子流程。

另外,申请转为预备党员的表述不正确,应当是先成为发展对象,之后才是预备党员,根据你的表述,你应该还不是发展对象,所以吴发申请转预备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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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问题的表述,对于上级部门的认定,有其认定的理由,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的规定,关键看工作发生变动时,其积极分子的组织关系是否转接、培养是否中断。如果期间培养中断需要重新开始。

天籁

lv 9

发布于:2024-01-04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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