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预备党员转正后,相关档案材料由党支部收齐整理后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另,干部档案的收集、归档和保存另有规定,大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来管理干部档案,详见《干部认识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信仰与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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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2-27 14:53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小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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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2-27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