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读物出版社《新编党费工作手册》“有关问题”第15条,受到刑事处罚的党员交纳党费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于已开除党籍的,不再交纳党费;对个别没有开除党籍的,仍按规定缴纳党费。
因此,该党员还应当按规定交纳党费。
因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按规定应当开除党籍,现在做组织“除名”不妥。应当主动向纪检部门反映情况,由纪检部门做出处理。
还未开除其党籍,在此期间应当收取党费;不应当做组织除名,对于违反党纪的党员,不能以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来代替党纪处分。
正常流程的话刑事立案时就应通知所在基层党委及党支部停止其党员权利。但一日在党,一日履行党员义务,党费是不能不交的。除名也是不妥的,触犯刑律是严重的违纪行为,应予党纪处分。建议该党员所在的基层党委抓紧与纪检部门沟通,尽快拿出处分意见。
信仰与荣光
lv 9
发布于:2024-04-07 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