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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是否要同被审查人本人见面?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被审查人本人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该事实材料应当由被审查人签写意见,对签写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写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参考来源:
  1.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一本通》(修订本),2021年11月第1版,2024年4月第19次印刷。
  2.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1000问》,2023年4月第1版,2024年3月第6次印刷。


  本内容由共产党员网网友吴仲华协助整理,仅供交流参考。


江苏吴仲华

lv 10

发布时间:2024-06-19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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