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xx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机关党支部、中共xx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机关党支部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副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个别单位确需增加的,由党中央决定。市县两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个别工作部门确需增加的,按程序报请省级党委批准,但总数不得超过9人。
党组成员设置为奇数便于开展党内民主投票。
党组成员设置为奇数便于开展党内民主投票。
党总支具体管理所辖各党支部党建活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会议记录按照大会议程继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