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党委会或者党组会讨论研究问题时,党委、党组成员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无论是同意或者反对,都可以提出,即使是保留意见,也只能是保留自己提出的反对意见。不能简单地表示弃权或者保留意见。
上述两个党内法规中,都没有可以弃权的规定。而是明确要求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党委委员在表决时,原则上只能表示同意或者反对,并且都应当说明理由。当党组织决定与自己的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党委会或者党组会讨论研究问题时,党委、党组成员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无论是同意或者反对,都可以提出,即使是保留意见,也只能是保留自己提出的反对意见。不能简单地表示弃权或者保留意见。
上述两个党内法规中,都没有可以弃权的规定。而是明确要求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党委委员在表决时,原则上只能表示同意或者反对,并且都应当说明理由。当党组织决定与自己的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